張守仁
- 張守仁 男 1929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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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守仁(1928–1953),男,嘉義人,1951年被捕時24歲。1947年3月二二八事件發生時為嘉義中學初中部三年級生,因參與事件,事件後於4月具悔過書並受學校處分停學10天,後未畢業。1948年9月在新興鐵工廠實習約6個月,1940年1月間,充新軍於鳳山軍事教導團受訓6個月,之後回鄉教訓民眾工作6個月,1951年2月再於臺南三分子陸軍軍士教導總隊受訓6個月,同年9月間歸鄉休息,被捕時無業。
就讀嘉義中學時偶然於嘉義市中山公園認識就讀嘉義商業職業學校的洪養,牽連入「前鋒青年協會洪養等案」。1948年間洪養召集臺籍人士蔡賠川、張守仁、李榮宗、陳森沂等人在嘉義番路鄉內甕村組織成立臺灣前鋒青年會,因受二二八事件刺激,洪養決定自行收存流落民間的短槍武器,並擬油印、散發〈告臺灣同胞書〉傳單。1951年3月洪養被捕,同年嘉義縣警察局刑警隊於4月11日逮捕、訊問張守仁,罪名是與蔡賠川幫同洪養油印3、40份〈告臺灣同胞書〉傳單,但2人並未散發,終被與洪養、蔡賠川等3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170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者外均沒收。1953年1月30日3人共同被槍決於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張守仁在行刑前的1月3日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獨房內,手書遺書一封致家族的母親、眾兄嫂,該遺書存於此案件的卷宗內。
張吉六、張耀輝等人於1999年6月17日代表張守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於2000年7月18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2年11月1日第三次提出,2003年7月19日經第三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3456申請補償金、05290重複申請、06867增保卷冊。受裁判者張守仁(1929-1953),臺灣嘉義人。依(42)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張守仁曾協助油印洪養與蔡賠川所擬〈告臺灣同胞書〉三、四十份,逕送與洪養,洪養以油印不清自留一份,餘交其保存,其曾自行焚毀。後由洪養吸收參加前鋒青年協會,並在蔡賠川及羅金城家中討論吸收他人,擴大叛亂組織等情。1952年4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31日執行死刑。03456申請案於1999年6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5290申請案於2000年7月18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867申請案於2002年11月1日第三次提出,2003年7月19日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養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張君集會批評社會黑暗、政治不良等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另油印告臺灣同胞書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本案包括03456申請補償金、05290重複申請、06867增保卷冊。受裁判者張守仁(1929-1953),臺灣嘉義人。依(42)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張守仁曾協助油印洪養與蔡賠川所擬〈告臺灣同胞書〉三、四十份,逕送與洪養,洪養以油印不清自留一份,餘交其保存,其曾自行焚毀。後由洪養吸收參加前鋒青年協會,並在蔡賠川及羅金城家中討論吸收他人,擴大叛亂組織等情。1952年4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31日執行死刑。03456申請案於1999年6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5290申請案於2000年7月18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867申請案於2002年11月1日第三次提出,2003年7月19日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養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張君集會批評社會黑暗、政治不良等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另油印告臺灣同胞書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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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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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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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