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信

王乃信,1928年生,男,彰化鹿港人,。日治時期曾就讀鹿港第二公學校高等科、彰化實踐農校。畢業後協助父親經營雜貨店,因愛好文學、閒暇致力閱讀寫作,1948年投稿《力行報》副刊獲得注意,受邀擔任《力行報》地方記者。1949年間《力行報》因「和平宣言」案被查封,轉任《臺北晚報》鹿港通信員,之後再受聘為《中臺日報》地方記者。王乃信曾二度涉入政治案件。1950年首次被捕係涉及「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時年23歲,1976年第二次被捕,則是因涉及「陳明忠案」,時年49歲。 楊廷椅、陳水木等人於1947年成立「學生工作委員會」,由李水井領導,從事學運工作。王乃信於1949年經由友人陳東璧、吳瑞爐等引介,加入愛國青年同盟。1950年6月下旬,王乃信在家遭刑警拘提、旋即解往臺北保密局羈押,辦案人員刑訊時告以愛國青年同盟為「共黨組織」,因此參與該同盟屬「叛亂行為」。保密局和軍法處僅各訊問一次,其間無調查庭、無辯論庭,也未及上訴,即以終審判決書(39)安潔字第2302號,依「參與共黨組織」罪名,重判15年有期徒刑確定。1951年移監綠島、編入第五大隊。1953年和二百多位難友一起自綠島移回臺北安坑軍人監獄,被集中收容至反省房,後因營養不良健康急速惡化,再度送回綠島,直至1965年刑滿開釋。出獄後擔任藥廠業務員、負責至醫院診所推銷藥品,直到1976年再次被捕入獄。 1976年第二次被捕係因涉及「陳明忠案」。本案起於立法委員黃順興之女黃妮娜,在日留學期間曾訪問中國,返國後遭逮捕訊問,在黃家搜索時發現陳明忠提供一張楊姓華僑名片,情治人員循線逮捕陳明忠,並在其寓所發現多冊三省堂所售日文禁書,因此羅織先前因政治案件繫獄的陳明忠、陳金火、蔡意誠等人「藉由傳閱日文違禁書籍、藉機發展組織」。王乃信因先前從事藥品推銷工作,與陳明忠、陳金火偶有往來,也曾購買和收藏日文書籍,案發後遭受牽連。逮捕後羈押於警備總部保安處,偵訊期間因抗拒辦案人員曲意羅織,數度遭嚴刑逼供,曾企圖自殺未果。同年底軍事法庭宣判,以「預備以非法手段顛覆政府」罪名,判處1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終審判決書:(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確定後,在景美軍法處看守所擔任外役,期間曾遇美麗島陣營人士黃信介、王拓等人。1984年移往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1986年7月出獄。 王乃信曾領銜將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篇: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中卷翻譯成中文,以《臺灣社會運動史》之名,由創造社於1989年出版。 1999年王乃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所涉兩件案件於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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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3064申請補償金、03748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王乃信(1928-),臺灣臺中人。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貨商,王乃信涉嫌參加共匪組織,由陳金目領導工作。1950年6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22日刑滿開釋。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王乃信出獄後即為陳金火糾合對象,經常接受陳交閱匪書,又多次受陳唆使購閱匪幫宣傳書籍,並轉讓他人。後又應陳明忠邀約,與陳金火等人謀議,決定先行分區展開共產主義思想教育,以擴大叛亂宣傳,並授意由王乃信在中部地區活動,俟時機成熟即加以組織,發動暴力迎接共匪犯臺等情。1976年7月2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6年7月23日刑滿開釋。03064申請案於1999年6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3748申請案於1999年7月13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培元、黃玉坤、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葉金柱、紀經俊、黃華昌、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邱媽寅等十四人參加叛亂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供證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再予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王乃信閲讀左傾書籍等情,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