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瑞爐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吳瑞爐(1928–1950),男,臺中大雅人,1950年被捕時23歲。吳家為農家,兼種植煙葉,吳的祖父、父親也任職於專賣局(戰後改稱公賣局)。彰化中學二年級時,因成績優異,1946年保送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第一屆理化專修科,1949年7月畢業。畢業後分發至臺南縣立斗南高中任教。   據官方資料,吳於1948年9月參加共產黨,為師院支部委員,吸收陳東壁,同年11月領導鄭澤雄小組工作,畢業後與謝培元同為臺中支部黨員。1950年5月於斗南中學宿舍遭臺南警察局逮捕,6月18日經國防部保密局訊問,9月12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同月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後因被認定擔任共產黨支部委員,與賴裕傳等6人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屬重大情節,11月由總統蔣介石指示改判死刑,同月29日被槍決。 吳瑞爐所屬案件為『「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可說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案件中,「『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系統下被逮捕的教員、學生人數最多的一案,同一件個案同一天多達11人遭槍決。而當日中央日報的標題為「匪幫潛臺工具,十一名昨伏法,諸匪藉『學運』從事叛亂」。1949年前後,國民黨政府在國共內戰中失利,1949年的四六事件被政府視為中共在背後支持的學生運動,政府借此逮捕學生,打擊左傾份子。正式退守臺灣後,更積極監控校園,隨著中共在臺地下黨的破獲,1950年5月學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人李水井被捕,保密局循線逮捕吳瑞爐等人。吳在審訊筆錄中稱他因郭琇琮的介紹加入共黨,但目的是「改善政府不妥的地方,沒想到要推翻政府」,最後仍被槍決,時年僅23歲,剛從大學畢業。 吳秋坤於1999年8月31日代表吳瑞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414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瑞爐(1928-1950),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立斗南中學教員,吳瑞爐曾參加匪黨為師院支部委員,領導鄭澤雄小組工作,畢業後與謝培元同為臺中支部黨員。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予沒收。1950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4143申請案於1999年8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瑞爐、鄭文峰、陳水木、李水井等4人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同案被告間之自白,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渠等有著手叛亂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立斗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