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澤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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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澤雄(1926-1950),臺灣澎湖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澎湖省立初級水產職業學校教員,其由陳水木介紹參加匪黨,復吸收林榮輝加入組織等情。1950年7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均予沒收。1950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葉盛吉等2人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自白核與調查筆錄相符,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等有著手叛亂之行為。且原判決就其等參加之組織性質及內容未予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省立初級水產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