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妮娜

黃妮娜(1953-),臺灣臺東人。 依(65)諫裁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於尼克森訪匪期間,常在家中收聽匪播,萌生前往匪區之意念。而後在日本讀書時,得閱共匪報刊,遂決意前往匪區。在抵達匪區後,由匪幫公費接待遊歷,並接受邀宴及策反任務返臺活動等情。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6年12月17日交付感化。1979年11月14日開釋。 其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收聽匪播,思想傾匪,復受人指使,赴匪區遊歷及受交付返臺活動。惟其無具體活動,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