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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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59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金目(1924-1950),臺灣臺南人。03597申請案於1999年6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