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瑞瀛

謝瑞瀛(1926-),臺灣高雄人。 依(47)審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文賢國民學校教導主任,其為蘇懇駕在臺南第二中學之同學,其任崇德國民學校教員時,蘇懇駕曾以共匪即將攻臺為詞,囑其連絡學生家長為共匪攻臺時之內應,並企圖吸收其參加朱毛匪黨未果。復同陳金目往訪,表明彼等皆有匪黨組織關係。後蘇懇駕因叛亂案發被政府通緝,乃要求其代覓藏身處所,其即請託不知情之王通義介紹,藏匿於田寮山上僻靜小廟內鄭尚處居住。後蘇懇駕在臺南某醫院治療時,適其赴該院探視同事而相遇,當即勸其自首。1957年11月3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1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在警局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與蘇墾駕自首所供相符為依據,惟審判中其及自首分子蘇墾駕均翻供,而判決書僅認定蘇墾駕對其表明其有匪黨組織關係,參加共黨組織是否為真並未認定,亦未查明其他證據證明蘇墾駕確有參加匪黨組織,則其之自白難認與事實相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文賢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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