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桂

施清桂(1926-),臺灣臺南人。 依(47)審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私立南英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與謝瑞瀛均係匪諜蘇懇駕之中學同學,蘇懇駕在臺南市與施清桂相晤,說明其參加匪黨而被政府通緝,請其協助逃離臺灣,當經其力勸自首,蘇懇駕即表示痔疾癒後再做決定。之後又於臺南某醫院邂逅,其再促蘇君早日自首,但未向治安機關檢舉。1957年11月3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8年1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及核與證人蘇懇駕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於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暨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之供述,並提出其自白係出於脅迫、誘騙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以自首分子蘇懇駕之供述,即認其明知蘇懇駕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又原判決對該「匪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亦未加以調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南英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9)審特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