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天來

孫天來(1928-),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惠東營造廠工程員,其由葉傳樺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並受葉傳樺領導。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監獄執行期間,曾參與周坤如等集會,討論匪黨問題,從事研習並詳知周坤如等之活動情形。1955年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候辦。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6年12月27日無罪送返監獄。1957年3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葉傳樺之供證為佐證。惟原判決且對其所參加之讀書會民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內容均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惠東營造廠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