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木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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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木枝(1908-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4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職員,其曾參加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受林元枝領導,並與其同住,復受命赴周慎源處取回手榴彈。而後又留藏周慎源、簡文宣在家居住,並對三七五減租政策作歪曲宣傳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7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命搬運手榴彈交林元枝使用,究係作何用途,原判決未予查證認定。至所認其藏匿叛徒、與叛徒見面及對三七五政策為扭曲宣傳之行為,縱屬真實,亦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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