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波
- 林清波 男 1915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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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清波(1915-197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06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管理員,其常與匪諜林元枝、童開日、詹木枝等來往,林元枝等匿居林清波家隔鄰時,常向其宣傳大陸共匪政治如何優良等言論,但其並未加以檢擧。1951年9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3月19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元枝、童開日、詹木枝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06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管理員,其常與匪諜林元枝、童開日、詹木枝等來往,林元枝等匿居林清波家隔鄰時,常向其宣傳大陸共匪政治如何優良等言論,但其並未加以檢擧。1951年9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3月19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元枝、童開日、詹木枝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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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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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