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波

林清波(1907-196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741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為叛徒作響導。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思想不正,感訓3年。1950年8月1日交付感訓。1955年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附案卡記載,其經判決無罪,思想不正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5月19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公司水產分公司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6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