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乾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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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77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邱乾耀(1910-1953),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31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通霄鎮鎮長,邱乾耀、邱聯飛為同居兄弟,邱乾耀係戶長,邱聯飛為匪犯曾永賢之姊丈,曾君經政府通緝逃亡時曾匿居邱家一次,後又帶林元枝、陳復星至邱家藏匿多次,林元枝於藏匿期間曾將匪黨書刊、綜合文摘交邱乾耀閱讀,又口頭向其宣講時事加以誘惑,更帶在逃同黨彭坤德、呂喬木至邱家藏匿數次等情。1952年5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1月31日執行死刑。04772申請案於2000年1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乾耀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共同被告邱聯飛及證人曾永賢、林元枝、陳復星之供述為據,惟邱君在偵審中堅決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邱乾耀(1910 -1953),男,苗栗通霄人,為家中長男,三義公學校畢業。出社會後曾和友人合夥作生意,為人急公好義。1950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首屆通霄鎮鎮長,第一輪選舉中五名候選人無人拿到過半選票,後和國民黨之劉長明進行第二輪投票,結果勝選,成為改制通霄鎮後的首任民選鎮長。1953年任通霄鎮長時因藏匿「叛匪」曾永賢、林元枝等人被捕,時43歲。 1953年1月14日邱乾耀於鎮長宿舍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93號判決書,邱乾耀、邱聯飛(1917-1963)為同居同父之兄弟,邱乾耀為戶長;而邱聯飛之妻舅曾永賢,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苗地區要角,1950-1952年間曾永賢為逃避官方追捕,四處躱藏,邱乾耀曾提供家中祖厝供曾永賢蔵匿,而透過曾的關係,陳福星、林元枝等「叛匪」都曾經藏匿於邱家,林元枝並交付書刊予邱乾耀閱讀。官方檔案中邱乾耀的說法,知道這些人是逃亡之人,因親戚關係不忍拒絕其投宿,但不知他們是共黨匪徒,不過邱的說法不被採信,最終以連續蔵匿匪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五十六條,判處死刑。其弟邱聯飛因染肺病在床,不理家事,又無戶長身分,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 邱乾耀以藏匿匪徒判處死刑,但所藏匿之「匪徒」曾永賢、林元枝「自新」後,前者進入法務部調查局工作,之後成為受政府倚重的匪情專家;後者未被宣判刑,但長期受監管,失去自由達18年之久。自新的「匪黨」無罪,而藏匿者卻遭重判死刑,際遇落差如此之大,讓邱乾耀家屬無法接受。他們在日後的口述訪談中直言,邱之落難應該和選舉恩怨有關,且當年1月14日被捕,之後被刑求,接著草率判決,當月31日即被槍決於馬場町,批評國民黨政府是草菅人命,刻意撲殺地方菁英所致。何況邱乾耀雖是戶長,但當選鎮長後並未居於祖厝,居於祖庴的是曾永賢的姐夫邱聯飛及邱聯飛的母親,如有供食宿之事,應與邱乾耀關係不大;而其遺書也未見投共跡象,可見此案純屬羅織。此案之當事人曾永賢,日後雖有口述訪談錄出版,並未對此案未作澄清。 妻子邱劉坤妹在他被槍決後,辛苦持家,五名子女就學之路因此中斷外,更需負擔家計,且因政治犯家屬之故,之後不論就業或升遷均受到不平之待遇,更需忍受外界異樣之目光。 2000年1月邱之次女邱津娥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但其妻及多位子女已亡故,雖言是遲來的正義,卻無法撫平家屬內心的不平與傷痛。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通宵鎮鎮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通宵鎮鎮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7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