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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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5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邱聯飛(1917-1963),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31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邱乾耀、邱聯飛為同居兄弟,邱乾耀係戶長,邱聯飛為曾永賢之姊夫,曾君經政府通緝逃亡,曾匿居邱家一次,後又帶同政府通緝之林元枝、陳復星至邱家藏匿多次;林元枝於藏匿期間,曾將匪黨書刊、《綜合文摘》交邱乾耀閱讀,又口頭向其宣講時事加以誘惑,更帶同黨彭坤德、呂喬木至邱家藏匿數次等情。1952年5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29日保釋。03580申請案於1999年6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邱聯飛明知曾永賢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邱君之自白及曾永賢、林元枝之供述為據,雖曾、林2人居住於其兄邱乾耀之房間,但邱家係由其兄為戶長,處理家務,且邱君染病在床、行動不變,無法外出檢舉,又無具體事證證明邱君明知曾、林2人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邱聯飛(1917-1963),男,苗栗通霄人,業農,兄為通霄鎮長邱乾耀(1910-1953),姊夫為曾永賢(1924-019),以明知曾永賢等為「叛匪」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 1953年1月14日邱乾耀於鎮長宿舍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93號判決書,邱聯飛為邱乾耀同居同父異母之兄弟,邱乾耀為戶長;而邱聯飛之妻舅曾永賢,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苗地區要角,1952年曾永賢為逃避官方追捕,四處躱藏,邱乾耀曾提供家中祖厝供曾永賢蔵匿。當時邱聯飛及其母親居住於祖厝,而透過曾永賢的關係,陳福星、林元枝等「叛匪」都曾藏匿於此,林元枝並交付書刊予邱乾耀閱讀。官方檔案中邱乾耀的說法,知道這些人是逃亡之人,因親戚關係不忍拒絕其投宿,但不知他們是共黨匪徒,不過邱的說法不被採信。官方依曾永賢、林元枝的説法,最終邱乾耀以連續蔵匿匪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五十六條,判處死刑。至於邱聯飛因染肺病在床,不理家事,又無戶長身分,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9日獲得保釋,實際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28天,1963年過世。 1999年6月29日其子邱廣生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4月28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