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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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聯飛(1917-1963),男,苗栗通霄人,業農,兄為通霄鎮長邱乾耀(1910-1953),姊夫為曾永賢(1924-019),以明知曾永賢等為「叛匪」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 1953年1月14日邱乾耀於鎮長宿舍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93號判決書,邱聯飛為邱乾耀同居同父異母之兄弟,邱乾耀為戶長;而邱聯飛之妻舅曾永賢,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苗地區要角,1952年曾永賢為逃避官方追捕,四處躱藏,邱乾耀曾提供家中祖厝供曾永賢蔵匿。當時邱聯飛及其母親居住於祖厝,而透過曾永賢的關係,陳福星、林元枝等「叛匪」都曾藏匿於此,林元枝並交付書刊予邱乾耀閱讀。官方檔案中邱乾耀的說法,知道這些人是逃亡之人,因親戚關係不忍拒絕其投宿,但不知他們是共黨匪徒,不過邱的說法不被採信。官方依曾永賢、林元枝的説法,最終邱乾耀以連續蔵匿匪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五十六條,判處死刑。至於邱聯飛因染肺病在床,不理家事,又無戶長身分,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9日獲得保釋,實際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28天,1963年過世。 1999年6月29日其子邱廣生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4月28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