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國銘

莊國銘(1956-),臺灣南投人。 依(77)訴字第5號判決書,其不滿現實,反對政府而逐漸形成臺灣應該獨立之觀念,赴巴拉圭經商,因參加臺灣同鄉會而結識楊水樹、蘇聰信、黃世宗等人,遂常相聚談論臺獨問題,而後移居阿根廷,因黃世宗等人之蠱惑,在張燦鍙之主持下,宣誓加入「臺灣獨立建國聯盟」。1987年12月30日因叛亂案被羈押。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為有期徒刑6年8月。1988年11月8日至1989年1月18日由臺北地檢署借提執行偽造文書罪刑。1990年5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其親筆書立之誓詞抄本及證人陳雲輝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叛亂意圖,而所為關於臺灣獨立建國之談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7年
    • 裁判書字號: (77)訴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8月、 褫奪公權3年4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2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