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潮州支部賴象等案

屏東潮州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係李媽兜所建立,書記是江來傳,重要幹部有賴象、張先蛋(後改名張冬青,業農)、林秀棟等。1950年4月潮州支部被破獲後,賴象被判處死刑。

賴象為嘉義縣人,東京獸醫學校畢業,後改營商,為崇記商行老闆,化名「老劉」、「劉的」。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賴象由許分介紹與張梗(按:張志忠)認識,同年9月由張梗介紹在臺南縣大內鄉嗚頭村山上加入共產黨。後因張梗發動西螺搶案,經政府向其追究,因此開始逃亡,嗣在臺北由辜金良代找到張梗,遂跟隨張梗潛逃到臺南縣大內鄉嗚頭村山,一直住到1948年2月。同年7月再返回嗚頭村山上,住在草寮裡,在那裡種地瓜、粟等。初受陳石頭(按:陳文山)領導,之後直接受老李(按:李媽兜)領導,並行使貼用其本人照片偽造陳錦昌國民身分證。1949年4月到潮州江來傳家居住。9月遷住新營李明珠家。12月奉令轉入臺南縣玉井鄉楊鬧雲處,同住的有高平儒、李武昌、林水旺、林秀棟等逃亡的黨員,而一起藏匿在嗚頭村山隱蔽基地的還有陳石頭、萬壽(按:盧老得)、李旺、李祿、陳水堂等人。期間,主要是依據老李的指示到各處躲藏,也曾與玉井支部、二重溪支部的人有聯絡,但因老李對他不信任,因此未交付組織發展的工作。

賴象主要利用三七五減租及平均地權為號召,從事農民運動工作,先後吸收張先蛋(業農)、黃金龍(業農)等人加入組織。張先蛋、張景輝(木炭商)、黃金龍(業農)、楊雲庭(業農)等曾與賴象來往,受其宣傳及影響,張先蛋並參加共黨組織及於1949年9-10月間介紹賴象向屏東縣議會議員、屏東水利委員會潮州分會主任陳潮海(即陳朝海)購糖和花生認識後,經賴象吸收參加共黨組織,代為轉交自傳等。而林秀棟為臺北市延平補習學校教員,於1949年9月由其同事林水旺吸收入黨,後來林秀棟又發展4個同校學生連林山(臺灣省茶業公司技術員)、陳錫忠(臺北市西藥業同業公會辦事員)、趙璧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楊友舜(臺北縣板橋鎮公所職員)先後入黨,皆歸林水旺領導。未久,即接到上級停止發展的通知,並於1950年2月離職逃亡,匿居臺南玉井山間的草寮,曾見過高平儒(化姓黃)、楊鬧雲、李武昌(化姓林)、賴象(化姓劉),以及老李等人,因是透過私人關係到臺南玉井,所以臺南的幹部對林水旺、林秀棟不表信任,對兩人的行動採取監視和懷疑態度。當時除學習外,主要為臺南的黨組織抄印黨員教育文件,如「我們的修養」、「怎麼做支部工作」等,各印20份。

1950年4月,潮州支部被破獲後,經偵訊後即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賴象、楊鬧雲、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即葉番弟)、張先蛋、王魚(業農)、黃新求、黃金龍等13人列為「臺南農運小組案」。上述諸人大都是臺南市工委會各支部成員,這些成員主要負責農村及農民運動,因而被列入該農運小組案。其中,賴象、林水旺、林秀棟、楊雲庭、張景輝、張先蛋、黃金龍等7人是潮州支部成員,所占比率最高。5月,上開人等被解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後,即收到張先蛋、張景輝之戚友及鎮長、里鄰長暨鎮內紳耆聯名具結之聲請書,指兩人被騙加入兄弟會,並未參加任何工作,希准予保釋返家。根據賴象的口供,楊雲庭、黃新求只是共黨的同情者而已,而張景輝、葉番地、張先蛋、王魚、黃金龍和共產黨都無組織關係。

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1950年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賴象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於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林水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林秀棟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陳潮海、張先蛋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連林山、陳錫忠因參加組織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張先蛋、王魚、黃金龍、王錫和等7人,因「與匪徒常有來往,受其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各發交新生總隊第六中隊感訓6個月。

2018年10月4日,林水旺、林秀棟、連林山、陳錫忠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賴象、張先蛋、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地、王魚、黃金龍、陳朝海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楊鬧雲等奸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44。

    2.國防部軍法局,〈李義成等案審判執行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02/202。

    3.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1/115。

    4.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5.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6.歐素瑛編,2008,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