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 (陳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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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水 (陳阿水) 1918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水(1918-1975),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吳清溪家參加集會,由詹德源、吳慶演講大陸匪軍施政情形,並由吳慶煽動其加入匪黨組織,但陳阿水並未答允等情。1951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1月16日刑期結束,12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水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陳君自白與同案共同被告吳阿爐之供述為據;惟陳君參加集會,討論如何分配田地,尚難認係參加叛亂之集會,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