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順隆

鄭順隆(1929-),臺灣臺南人。 依(50)警審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幼與陳柏淵係臺南保宮國校同學,陳柏淵受李媽兜指示,藉召開同窗會為掩護,吸收其參加匪黨小組,由陳領導,與王江波、陳水座等同一小組,曾於其主宅召開小組會議二次,會中陳匪攻擊政府腐敗、鼓動臺人治臺,研讀《唯物論辯證法》等匪書。1960年11月22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7年11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保安處等單位偵查中供認,核與另案被告棟柏淵、王江波、陳水座在保安處供詞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