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淵

  • 陳柏淵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04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柏淵(1928-),又名為陳栢淵,臺灣臺南人。依(49)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陳柏淵經王炎山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李媽兜領導,從事散發反動傳單等活動。又以同學會為掩護,吸收王江波、陳水座等加入匪幫,隨李媽兜劫取麻豆鄉公所武器未果,再掠得臺南師範學校槍彈準備武裝暴動,企圖吸收陳其象等未果等情。1959年11月2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02046申請案於1999年5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棟柏淵(又名為陳栢淵)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李媽兜、王炎山於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審中之供證及共同被告王江波在前保安處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原判決中關於「陳柏淵於1947年2月28日隨李媽兜劫取麻豆鄉公所武器未果,翠日搶奪臺南師範學校槍彈準備武裝暴動」事實部分,未予詳加查證,且渠等搶奪臺南師範學校之槍彈亦未獲案,此外查無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及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柏淵,1928年生,男,臺南市人。1960年投案時33歲。受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領導,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柏淵等案」,判處無期徒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底,經王炎山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領導,從事散發反動傳單等活動。1947年初,以臺南市寶國民學校(今臺南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同學會為掩護,吸收同學王江波、陳水座、鄭順隆等人加入組織,曾在鄭順隆家召開小組會議二次,會中由其講演政府腐敗、官吏貪污、鼓動團結臺灣青年、改革政府,以及討論如何發展組織等問題,研讀《唯物論辯證法》等書。隨著成員漸增,李媽兜將他們劃分為兩組,分別是蔡來、王炎山、許棟樑一組;他與黃添才、郭柏源、陳麗水一組,由蔡來、黃添才分任組長。同年2月二二八事件爆發後,隨李媽兜、郭柏源、黃添才、陳麗水,以及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標語,並往麻豆鄉公所、臺南師範學校接收軍火未果。同年底企圖吸收陳其象等未果。8月間,奉李媽兜之命,偕同許棟樑、王炎山、黃添才、陳麗水、郭柏源等在臺南市西門路、民權路一帶散發國共在山東等地戰況傳單。1948年吸收施清法加入。 1949年王炎山被捕後,他逃匿於臺南新市楊文源家,後藏匿高雄旗山獅子山。1959年11月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查獲其藏匿處,在其母勸說下,於1960年11月投案,供出組織人員洪文慶等19人。1961年11月11日,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33號,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徒刑15年7月27日。 1999年陳柏淵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年羈押,1960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