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金水
- 方金水 男 1917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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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金水(1917-1988),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工,其等人先後分別經陳柏淵、陳金塗、孫宗達等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分別參與陳金塗、顏火木主持之集會多次。1964年2月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2月4日刑期結束,2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馮漢良等在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顏火木等互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工,其等人先後分別經陳柏淵、陳金塗、孫宗達等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分別參與陳金塗、顏火木主持之集會多次。1964年2月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2月4日刑期結束,2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馮漢良等在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顏火木等互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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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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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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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