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塗

陳金塗(1923-),臺灣高雄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塑膠公司冷作工,其經孫古平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先後吸收洪明帶、孫宗達、顏火木、吳廣、姚江龍等人參加匪黨。1962年8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8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自白及證人陳田允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曾提出被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且其縱有參加叛亂組織後,又吸收洪明帶等參加叛亂組織,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塑膠公司冷作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