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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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廣(1920-2000),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冷作工,其受陳金塗誘惑,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受陳領導,並參與集會多次。1963年4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4月21日刑期結束,4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0月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陳金塗及自首分子李榮芳之供述相符,引以為依據。惟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目的與性質為何,原判決並未敘明,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冷作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