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展如

梁展如(1927-2001),江蘇鹽城人。 依(41)防院字第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勤總部中尉附員,其在其駐陰要塞守備總隊第二隊第五中隊分隊長期內,駐防江陰張家港時,縱放吳廣文資匪船隻,並於撤退至福州時期,曾知其大隊長孟優年盜賣公槍一批,分得銀元2元等情。1952年經國防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8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2月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決書記載,梁展如係因叛亂嫌疑案件,經國防部以41年度防院字第054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部中尉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院字第054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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