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福財

黃福財(1922-),臺灣高雄人。 依(54)警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三廠電焊技工,其經陳金塗吸收,參加該廠共匪工會組織,由陳金塗領導,曾參與陳金塗所主持之集會多次,並接受陳金塗交付宣傳及發展組織等任務,復吸收孫廷旺參加該共匪組織。1965年6月22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0月30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孫廷旺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又其縱有參加工會組織,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三廠電焊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