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廷旺
- 孫廷旺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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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孫廷旺(1924-),臺灣高雄人。
依(54)警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高雄機械廠技工,其與黃福財等原係臺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工人,因受匪煽惑,不滿現實。黃福財經陳金塗吸收,參加該廠共匪工會組織,黃福財復吸收其參加該共匪組織。其參加後,亦受陳金塗之領導,參與陳所主持之集會多次。1965年8月30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褔財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及請求傳訊另案被告陳金塗對質,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工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亦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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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高雄機械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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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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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