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𣞩春 (謝椿春)

  • 謝𣞩春 (謝椿春) 1921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𣞩春(1921-1999),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技術工人,其經陳金塗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多次參與由陳金塗、顏火木主持之會議。1964年2月2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2月23日刑期結束,2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陳金塗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偵查中自白及他案被告陳金塗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決就其之自白之任意性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均未詳予查證,且陳金塗於他案審理中亦否認其有參加該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