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火木

  • 顏火木 1925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火木(1925-),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鋁業公司電焊工,因不滿現實,其受陳金塗誘惑,加入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受陳領導,參與集會多次,並吸收李榮芳、吳耀宗加入匪黨。1963年3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75年3月1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與同案被告互供相符,據以論科。惟其對於1946年間被陳金塗吸收加入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以及吸收李榮芳等參加匪黨之事實,其於審理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敘明。縱使其參加該組織後,復吸收李榮芳等參加,亦難認其所為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鋁業公司電焊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