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逢春
- 黃逢春 男 1927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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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逢春(1927-1995),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其前在臺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充任技術工人,經陳金塗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多次參與由陳金塗、顏火木主持之集會。1964年3月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3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顏火木、姚江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屬性與目的及姚江龍、顏火木之供述均未詳加調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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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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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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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