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逢春

黃逢春(1927-1995),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其前在臺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充任技術工人,經陳金塗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多次參與由陳金塗、顏火木主持之集會。1964年3月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3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顏火木、姚江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屬性與目的及姚江龍、顏火木之供述均未詳加調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