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七
- 鄭七 男 1917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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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七(1917-1975),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其經陳柏淵、陳金塗及孫宗達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參與陳金塗、顏火木主持會議多次。1964年3月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3月5日刑期結束,3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顏火木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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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農化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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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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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