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炳灯 (洪炳燈)

洪炳灯(1921-1983),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硫酸錏廠技工,其經陳金塗吸收加入「臺灣自治同盟」,並集會多次。1964年1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1月9日刑期結束,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經陳金塗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惟對其之自白任意性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屬性均未再予調查,且同案被告陳金塗、顏火木亦否認其有參加該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硫酸錏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