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鴻材

孫鴻材(1924-1976),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碱業公司高雄廠鉗工,其經陳柏淵、陳金塗、顏火木及孫宗達等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參與會議多次。1964年2月2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時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施清法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業公司高雄廠鉗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