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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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清法(1914-1967),臺灣高雄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領班,其經陳柏淵、陳金塗及孫宗達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參與陳金塗、顏火木主持會議多次。1963年12月3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月31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施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及證人顏火木及姚江龍等之供述為據,惟黃施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就「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屬性、目的及姚江龍、顏火木之供述為何?原判決對此均未詳加調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鋁業公司高雄鋁廠領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2日,1967年於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