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田允

陳田允(1921-199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力霸公司工人,其在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參加匪黨組織。1960年11月1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11月9日刑期結束,1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證人黃有智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正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力霸公司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