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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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有智(1920-1997),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肥料第三廠機械工,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高雄肥料第三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機械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