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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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其興(1913-1991),臺灣澎湖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港機務段領班,其於孫古平家中,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0年12月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於警訊之自白, 以及證人黃有智到庭指證屬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等均未予查證。且其供稱黃有智吸收時,其未表示意見等語不能認為其有參加之默認,復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港機務段領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