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榮燦

孫榮燦(1927-1977),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在家中參加匪黨組織。1960年11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70年11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證人黃有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而黃有智之執證亦欠缺明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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