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明帶

  • 洪明帶 1924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明帶(1924-1989),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冷作工,其曾受陳金塗誘惑,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陳君領導,並參與集會多次。1963年4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4月2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以其之自白、另案被告陳金塗及自首分子李榮芳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冷作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