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工委會黃添才等案

黃添才等案係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工委會案之一。1951年8月王炎山、黃添才等人先後被捕,黃添才與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等被判處死刑。

黃添才,臺南市人。幼年曾上過私塾4年、公學校3年,與李媽兜、陳文山、柳德裕是日治時期臺灣文化協會的舊識。1934年改營水泥袋,1946年秋失業。1946年7、8月間,李媽兜曾引黃添才到臺南市南門外王金象家,在場還有邱樹、王塗生、王金川等,由李媽兜與他們討論開墾六甲頂的農地,交由王金象招股主持,黃添才曾和李媽兜一起去過二次。1946年10月李媽兜曾引黃添才到臺南市大人廟陳文山家參加座談會,討論現時社會問題,同時李媽兜也介紹黃添才與臺南農業學校長陳福星認識,陳福星曾命黃添才為他推銷《群眾》、《文萃》、《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論聯合政府》等共黨刊物,黃添才介紹曾跟他讀過漢文的學生葉石濤(臺南市永福國民學校教員)、施金池、陳金池等3人向陳福星買過二次。施金池又將上述書刊與葉石濤、顏高馨(商)、蔡明德(臺南市柯南獻律師事務所辦事員)等人互相傳閱,葉石濤曾邀朱有明(臺南市協進國民學校教員)、邱媽寅、陳金火等人在家開過座談會一次,聽陳福星講解現時的社會問題。1946年12月,黃添才在臺南市蔡來家由李媽兜介紹參加共黨,曾寫自傳一篇交李。

據官方資料記載,黃添才入黨後,曾受過李媽兜、陳福星、陳文山等之領導,與蔡來、王炎山、陳麗水、郭柏源、陳柏淵、蔡英明、許棟樑、吳金山、吳主義等人同一組織,由黃添才擔任支部書記,受李媽兜之命,繼續發展組織。1946年底、1947年初,李媽兜要他在蔡來家向王炎山、陳麗水、郭柏源、陳柏淵、吳主義、吳金山等人講解《中華日報》的新聞,形成座談會,藉便李媽兜做吸收黨員的工作。1947年秋,分成2個小組,分由黃添才、蔡來充任支部書記。1948年夏,李媽兜又叫黃添才到臺南市三分子製麻會社教林青雲、羅德輝等的寫信必讀,約二個月。同年5月,黃添才偕同王炎山到臺南新豐織布廠附近「跛腳川」家中開會,參加人有郭雙吉「跛腳川」、郭某等,研討臺灣民主自治及社會現象等問題,作為群眾教育。同年7-8月間,黃添才又偕同王炎山到柳德裕家開會,參加人有蔡水泉、洪金猫、郭雙吉、柳德裕等,研討三七五減租、職業與社會問題,也曾在郭雙吉家中開會。1948年10月入侯北海永和皮廠任工員,迄1951年1月,之後一直失業中。1949年初,李媽兜要黃添才做發展工作,黃即藉研討社會問題為名,約同友人郭雙吉、蔡水泉、洪金猫、王炎山等4人先後至柳德裕和郭雙吉家集會數次。同年4月間,黃添才代李媽兜向劉水清募集經費,並先後吸收陳麗水、郭柏源、王金象等加入組織。同年5月3日,在蔡來家將向劉水清募得的款項交給李媽兜後,即未再與李晤面,且聽蔡來說李媽兜已開始逃亡,自當天起遂停止活動。

1951年8月23日夜王炎山被捕,8月30日黃添才被捕。經偵訊結果,發現李媽兜與臺南市工委會各支部組織,先後捕獲黃添才、蔡來(向保密局自動投案)、王炎山、陳麗水、李來基、郭老富、盧鏡澄、黃秋永、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林江龍、劉水清(因患嚴重胃出血保外就醫)、郭秋源、李清池、陳北辰、黃錡、郭丁祿、王金象、郭雙吉、蔡水泉、柳德裕、王金川、王塗生、邱樹、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葉石濤、施金池、朱有明、顏高馨、蔡明德等34名。經軍法處審判官甘勵行、書記官徐松泉,於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6號判決,黃添才與同案王炎山、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陳麗水等7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6日執行槍決。同案王金象於1952年2月24日被捕,被依「藏匿叛徒」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裭奪公權10年,再因「預備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計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改判有期徒刑15年,呈送總統府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1953年4月6日簽具意見:「卷查王金象一名於三十五年底參加匪幫組織,因工作不力,被匪開除,復於1951年7月因李媽兜逃亡時,竟為其建屋,留其匿居,顯見惡性未誠,擬改處死刑」,總統蔣介石閱後批示:「如擬」,終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於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

另,經軍法處審判官甘勵行、書記官徐松泉,於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蔡來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陳北辰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盧成利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林江龍被依「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郭秋源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郭丁祿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清池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柳德裕交付感化。又,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馬國荃,於1953年5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14人,各交付感化。至於劉水清,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馬國荃,於1953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02號判決,被依「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而王塗生、王金川、邱樹3人,經軍事檢查官顏忠魯、書記官劉齊,於1952年12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6號判決,因罪嫌不足,均不交付軍法審判。

2018年12月7日,黃添才、王炎山、陳麗水、蔡來、陳北辰、王金象、林江龍、郭秋源、郭丁祿、劉水清、柳德裕、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郭老富、盧鏡澄、李來基、黃秋永、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黃添才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3/276.11/103。

    2.國防部軍法局,〈黃添才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301/301/1/002。

    3.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5/019。

    4.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5.歐素瑛,2008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6.歐素瑛編,2008,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7.林靜雯主編,2014,《遲來的愛: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遺書》。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8.許雪姬等訪問,林建廷等記錄,2014,《獄外之囚:白色恐怖受難者女性家屬訪問紀錄(上)》。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9.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

    10.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 105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