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德裕
- 柳德裕 男 1903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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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115申請補償金、0787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柳德裕(1903-1960),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畫師,柳德裕既知黃添才為人思想左傾,又時與黃君來往。1951年9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3月19日保外就醫。04115申請案於1999年8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875申請案於2006年6月28日再次提出,2007年3月3日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柳德裕與黃添才交往,雖不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情事,但耳濡目染,思想難免受其毒害,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柳德裕(1902-1959),號玉芳、希直,男,臺南麻豆人,畫師。1951年被捕時50歲,1953年因「黃添才等案」交付感化3年。 15歲自麻豆公學校(今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國民小學)畢業,向黃矮學習油漆圖畫。1925年隨日人仲吉哲哉改習西洋畫。18歲起開始以畫為生,1928-1929年作品曾入選臺灣美術展覽會第二、三、六、八屆。日治時期曾為臺灣文化協會會員、臺灣農民組合宣傳部長,並曾參與組織赤色救援會。戰後1947年,據內政部警政署製作之「臺灣省奸黨份子調查表」中,指其「煽惑民眾打倒資本家,反政府擾亂治安」、「新竹縣長劉啟光掩護」、「活動區域─曾文、嘉義、新竹、臺北」。1948年1月間,曾一度為砂紙商,同年10月停業,搬回麻豆仍以繪畫為業。 根據官方審訊資料,柳德裕與李媽兜、黃添才是日治時期臺灣文化協會的舊識,戰後於1948年7月間在臺南市內與李媽兜不期而遇,同年9月,李媽兜到臺南市南門路柳家拜訪,談些經商的話,即匆促離去,自此不再會面。李媽兜、黃添才兩人未曾向柳德裕提起共黨的事,也未曾邀參加共黨。1948年10月間,黃添才曾偕郭雙吉、蔡水泉及二位不相識的青年來柳家談話,前後二次,第一次談話內容很零碎,算是一種雜談性質;第二次由一位青年提出三七五減租的問題討論,但無結論,同時談些時局問題。 1951年9月19日被捕。1952年12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5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被告柳德裕雖矢口否認明知黃添才為匪諜但經保密局訊明被告已知黃添才思想左傾反對政府,焉有不知其為匪諜身分,顯有知匪不報罪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未具體求刑。1953年2月9日,(42)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書中,判決無罪。經上呈國防部後,以柳德裕「雖堅不供承明知黃為匪諜,其思想已染有毒素,原判諭知無罪似嫌未洽,擬予撤銷,改判交付感化,其期間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上呈總統府後,同意改判感化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判處交付感化3年。入獄服刑後,旋於同年11月因其患高血壓病重,日注射針劑未見稍癒,長此以往,恐有生命之虞,請求交保就醫,1954年3月獲准保外就醫,計感化2年6月又1日。 1999年柳毅文、林銘山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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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柳德裕(1902-1959),號玉芳、希直,男,臺南麻豆人,畫師。1951年被捕時50歲,1953年因「黃添才等案」交付感化3年。 15歲自麻豆公學校(今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國民小學)畢業,向黃矮學習油漆圖畫。1925年隨日人仲吉哲哉改習西洋畫。18歲起開始以畫為生,1928-1929年作品曾入選臺灣美術展覽會第二、三、六、八屆。日治時期曾為臺灣文化協會會員、臺灣農民組合宣傳部長,並曾參與組織赤色救援會。戰後1947年,據內政部警政署製作之「臺灣省奸黨份子調查表」中,指其「煽惑民眾打倒資本家,反政府擾亂治安」、「新竹縣長劉啟光掩護」、「活動區域─曾文、嘉義、新竹、臺北」。1948年1月間,曾一度為砂紙商,同年10月停業,搬回麻豆仍以繪畫為業。 根據官方審訊資料,柳德裕與李媽兜、黃添才是日治時期臺灣文化協會的舊識,戰後於1948年7月間在臺南市內與李媽兜不期而遇,同年9月,李媽兜到臺南市南門路柳家拜訪,談些經商的話,即匆促離去,自此不再會面。李媽兜、黃添才兩人未曾向柳德裕提起共黨的事,也未曾邀參加共黨。1948年10月間,黃添才曾偕郭雙吉、蔡水泉及二位不相識的青年來柳家談話,前後二次,第一次談話內容很零碎,算是一種雜談性質;第二次由一位青年提出三七五減租的問題討論,但無結論,同時談些時局問題。 1951年9月19日被捕。1952年12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5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被告柳德裕雖矢口否認明知黃添才為匪諜但經保密局訊明被告已知黃添才思想左傾反對政府,焉有不知其為匪諜身分,顯有知匪不報罪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未具體求刑。1953年2月9日,(42)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書中,判決無罪。經上呈國防部後,以柳德裕「雖堅不供承明知黃為匪諜,其思想已染有毒素,原判諭知無罪似嫌未洽,擬予撤銷,改判交付感化,其期間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上呈總統府後,同意改判感化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0079號判決書,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判處交付感化3年。入獄服刑後,旋於同年11月因其患高血壓病重,日注射針劑未見稍癒,長此以往,恐有生命之虞,請求交保就醫,1954年3月獲准保外就醫,計感化2年6月又1日。 1999年柳毅文、林銘山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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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0月2日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7月29日共計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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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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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