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川

  • 王金川 1913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川(1913-1977),男,臺灣臺南市人,曾就讀小學3年,務農為生, 37歲時受「黃添才等叛亂案」牽連,遭到國防部保密局逮捕。 「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在臺灣發展的組織,1950年代的諸多政治案件與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相關, 「黃添才等叛亂案」即是其中之一。1951年8月,國防部保密局在追查李媽兜的下落時,取得李媽兜曾在臺南發展組織的情報,於是展開逮捕行動, 王金川在1951年9月20日遭到逮捕。 1952年8月7日,王金川被移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繼續偵辦, 並於8月11日開始起算羈押期限, 在羈押即將屆滿2個月之際,軍事檢察官以「偵查尚未完畢」為由,在1952年10月9日提出聲請延長羈押期間。 1952年10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作出(41)安潔字第2919號裁定,同意延長羈押期限。 根據1952年8月7日保密局的公文紀錄,王金川在偵訊時,「供認」於1946年7、8月間,曾與王塗生、王金象、邱樹等人,接受李媽兜、黃添才的「匪黨教育」,並參與2次集會,但當時並不知道他們是「匪黨份子」。 不過,案件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後,1952年11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作出(41)安澄字第4806號裁決, 軍事檢察官認為王金川雖曾聽過黃添才等人講述「社會及職業問題」,並不知道他們的身份,講題也不是王金川等人可以理解的內容,且時間發生於《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認為王金川罪嫌不足,裁定王金川「不付軍法審判」。 可是,王金川並沒有馬上出獄,直到1952年12月26日才交保獲釋。 1953年6月9日,王金川才收到自己的裁決書。 1977年王金川過世後,他的家屬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73號刑事決定書,指出王金川確實被「違法羈押」464天,准予賠償。 2024年12月27日,法務部公告,平復王金川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之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郭佩瑜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6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64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