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象
- 王金象 男 190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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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象(1907-1953),男,臺南市人,業工。16歲自臺南市第二公學校(1928年改名寶公學校,即今臺南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畢業後,以賣菜為生。20歲後,曾充裁紙及鑿井小工。28歲起,務農兼為鑿井工人。1953年因涉「黃添才等案」遭處死刑。
1946年7、8月間,在臺南市高等法院為人鑿井時,遇到舊友黃添才偕另一人走過,黃向其介紹該人為李媽兜,因而認識。之後,黃添才、李媽兜曾多次到臺南市南門外王金象家找他,王金象並約隣居王塗生、王金川、邱樹等參加座談,聽李媽兜講政府無法改進農民生活,並討論開墾三崁店、六甲頂的飛機場空田耕作事宜,交由王金象招股主持,前後開會兩次。1946年底,經黃添才介紹加入共黨後,因工作不力,於1947年3月間被李媽兜開除黨籍。1951年3月間,曾引導王炎山到小西門腳織布廠邊一個菜園裡和李媽兜見面。同年7月間,將房屋一間租與李媽兜、陳淑端居住40天。對此,其妻王陳畫在申請補償基金會之陳述書中亦提到:「大約於民國41年(按:應為1951年)先夫朋友來找,言明借住幾天,斯時先夫確實讓朋友住下來。之後,王金象聽從邱樹的建議,向臺南市警察局辦理自首。」
但官方檔案顯示他1952年2月24日被捕。1953年2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3號起訴書中,王金象被以「藏匿叛徒」、「預備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判決後經上呈國防部後,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判認係預備犯似屬違誤,擬將此部分撤銷,改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與原判「藏匿叛徒」罪合併處罰,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又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4月6日批「卷查王金象一名於三十五年底參加匪幫組織,因工作不力,被匪開除,復於四十年七月因匪首李媽兜逃亡時竟為其建屋,留其匿居,顯見惡性未減,擬改處死刑」,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946號判決書,以「藏匿叛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
1999年王陳畫、王如津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3年北京西山無名英雄廣場,紀念在臺灣被處決的「隱避戰線烈士」,王金象列名其中。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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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6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象(1908-195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王金象由黃添才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復為李媽兜建屋留其匿居等情。1952年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8日執行死刑。00655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參加組織部分僅有李媽兜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證明,難認王君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至藏匿叛徒部分,兩人所供不一,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王君明知李媽兜為叛徒,難認確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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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6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象(1908-195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王金象由黃添才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復為李媽兜建屋留其匿居等情。1952年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8日執行死刑。00655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參加組織部分僅有李媽兜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證明,難認王君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至藏匿叛徒部分,兩人所供不一,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王君明知李媽兜為叛徒,難認確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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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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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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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