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江龍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62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江龍(1891-1964),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林江龍與李媽兜交稱莫逆,於「二二八」後即知其為匪諜,林迭次借款予李為活動經費,計先後借與新臺幣160元等情。1951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10月30日刑滿開釋。06254申請案於2001年7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江龍連續為叛徒李媽兜供給金錢,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江龍(1891-1964),男,臺南市人,鐵釘工廠老闆。1951年被捕時已62歲,1953年因涉「黃添才等案」處10年有期徒刑。 臺南州安平公學校(今臺南市安平區石門國民小學)四年級肄業,入義和鐵工場學習機器工業。23歲為機器工人,30歲在屏東自營鐵工場,至1927年往中國福建石碼開設碾米廠及糖廠,廈門被日軍占領後,又往福州經營碾米廠。1945年11月間返臺,自營鐵釘手工業。1950年參加臺南市安平區成功戲院為股東兼營鐵釘生業。 林江龍日治時期因曾參加臺灣文化協會而與李媽兜認識,結為莫逆,但未曾參加共黨。根據官方檔案,1947年二二八事件前,李媽兜偕郭秋源到林江龍家,邀他到何亦傳家參加集會一次,在場有李媽兜、郭秋源、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等人,由李媽兜主持講解對日戰爭的經過及國共雙方的比較。之後,未再參加集會。1948年6月間,曾對蔡來表示年紀已老,不願做政治工作,也曾對李媽兜直接表示不願為共黨工作。又,據其1952年6月的偵訊筆錄指出,1949年間,李媽兜表示要做生意,曾向他借新臺幣70元。1950年借去20元。1951年再借去70元,都是新臺幣。但之後又翻供,指上述金錢係向李買藥。1951年7月間,在臺南市南門外王金象家與李媽兜最後一次晤面。 1951年10月31日被捕。對於被捕的原因,家屬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林江龍於戰後「在臺南市經商,從事機械工作,因此與人間有金錢往來,在生意往來間有一人涉嫌叛亂案件,因此被扣上『以金錢供給叛徒』的叛亂罪」。1952年12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5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對於黃添才向其募捐金錢交給匪李媽兜應用之事寔,雖在本庭僅謂只有在四十年二、三月間給他七十元,是向他買藥的等語,第查被告在保密局初供三十八年間李媽兜曾向我借七十元,三十九年又向我借錢,我拿出二十元。及四十年我又拿七十元給他,都是新臺幣。在二二八事變後,我知李是共黨份子等語」,未具體求刑。1953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3月上呈國防部後,以量刑似嫌稍輕,擬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經上呈總統府並獲同意後,於5月22日以(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9年4月,曾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申請保外就醫,但未獲准。迄1961年11月1日才刑滿開釋。由於十年的牢獄生活,身體一直衰弱,因此出獄不到二年半,於1964年3月17日過世。 2001年孫林水鵝、葉坤霖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