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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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4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郭秋源(1900-1972),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郭秋源與李媽兜素有來往,曾聽李媽兜之宣傳,知李媽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9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3日假釋。05478申請案於2000年9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秋源明知李媽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係以郭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惟郭君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郭君明知李媽兜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郭秋源(1900-1972),男,臺南市人,皮革商。安平公學校三年級肄業,曾在私塾讀了5年書。15歲開始學木工,18歲為木匠。48歲改業製造皮革,1950年12月間再做木匠。1951年6月,與林秀來、吳鍾利、蔡來等3人合夥開設豐益皮革廠,任經理。因認識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的李媽兜,涉入「黃添才等案」遭判刑,被捕時35歲。 他因曾參加日治時期新臺灣文化協會而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認識,但未曾參加共黨。1947年二二八事件前,李媽兜偕他到林江龍家邀他到何亦傳家參加集會一次,在場有李媽兜、郭秋源、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等人,由李媽兜主持講解對日戰爭的經過及國共雙方的比較。1949年6月間,奉李媽兜之命,到高雄縣湖內鄉葉厝村劉水清家與劉連絡一次,為李與劉約定會晤時間。1951年9月16日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8號與(42)安度字第947號,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徒刑2年11個月27日。2000年郭文志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