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亦傳
- 何亦傳 男 1912年出生 197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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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26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何亦傳(1912-1972),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鐵工,何亦傳曾在家中聽李媽兜反動宣傳。1951年11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開釋。05261申請案於2000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何亦傳受聽李媽兜反動宣傳,思想受毒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何亦傳(1912-1972),男,臺南市人,臺南市建成鐵工廠經理。1951年被捕,被捕時40歲。14歲自安平公學校畢業,即進入鐵工場擔任學徒。18歲學成後,充任共益鐵工所技工。22歲時自營明和鐵工廠。戰後,任大和鐵工所經理。1947年又自營建成鐵工廠。 據官方檔案記載,何亦傳因涉入「黃添才等案」而交付感化。何亦傳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原不認識,1946年冬,舊友郭秋源、林江龍偕同李媽兜到他家時才認識,當天參與集會的有他與李媽兜、郭秋源、李炳耀、劉添福等人,由李媽兜主持發言,講解對日戰爭的經過、國共雙方的比較等。之後未再會晤,也未參加集會。友人郭秋源、林江龍從未向他談起共黨的事,也沒有要他加入共黨。 1951年11月2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共感化4年11個月29日。 2000年其子何世忠、何世建、何世統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何亦傳(1912-1972),男,臺南市人,臺南市建成鐵工廠經理。1951年被捕,被捕時40歲。14歲自安平公學校畢業,即進入鐵工場擔任學徒。18歲學成後,充任共益鐵工所技工。22歲時自營明和鐵工廠。戰後,任大和鐵工所經理。1947年又自營建成鐵工廠。 據官方檔案記載,何亦傳因涉入「黃添才等案」而交付感化。何亦傳與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原不認識,1946年冬,舊友郭秋源、林江龍偕同李媽兜到他家時才認識,當天參與集會的有他與李媽兜、郭秋源、李炳耀、劉添福等人,由李媽兜主持發言,講解對日戰爭的經過、國共雙方的比較等。之後未再會晤,也未參加集會。友人郭秋源、林江龍從未向他談起共黨的事,也沒有要他加入共黨。 1951年11月2日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9號判決,裁定交付感化,共感化4年11個月29日。 2000年其子何世忠、何世建、何世統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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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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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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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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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