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耀

本案為0513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炳耀(1908-1980),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7039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李炳耀曾在何亦傳家中聽李媽兜反動宣傳。1951年11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開釋。05137申請案於2000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李炳耀受聽李媽兜反動宣傳,思想受毒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炳耀(1908-1980),男,臺南市人,業商。1951年被捕,被捕時44歲。 15歲自安平公學校畢業,曾在日本鹽業公司任雇員11年。1939年入安平大和鐵工廠任職。1948年自營金同裕五金店。 依據官方檔案,他因和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有一面之緣,就被認定涉及「黃添才等案」。1947年二二八事件前,林江龍通知他說要在何亦傳家集會,囑其前去,當時因對國內問題甚感興趣,況何亦傳係其表親,遂依約赴會。當天參與集會的還有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郭秋源、劉添福等人,由李媽兜主持發言,講解對日戰爭的經過、國共雙方的比較等,之後即未再參與集會,也未曾參加共黨。1951年11月2日與何亦傳一同被捕,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 2000年莊李富美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7月,交付感化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