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添福

本案為051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添福(1913-1976),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7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木工,劉添福等在何亦傳家中聽李媽兜反動宣傳。1951年11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開釋。05199申請案於2000年6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劉添福受聽李媽兜反動宣傳,思想受毒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添福(1913-1976),男,臺南市人。公學校畢業,12歲即失學,15歲學習木工,18歲成為木匠。1951年因涉「黃添才等案」被捕時39歲,後判交付感化3年。 與郭秋源同在日本海事造船廠做木工而認識。1947年二二八事件前,郭秋源邀他到何亦傳家集會,當時在場的還有李媽兜、何亦傳、李炳耀等人,由李媽兜主持,他因一時肚痛而先退出,聽不清楚他們說話的內容,也未曾參加共產黨。 1951年11月15日被捕。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807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被告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等三十五年冬在何亦傳家中受聽李媽兜反動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判決交付感化後,經上呈國防部、總統府均表示同意,於1953年5月2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739號判決書,以「聆聽匪幹宣傳及閱讀左傾書刊,思想偏頗」,判決交付感化3年。其家屬在申請補償之陳述書中,指「民國四十年劉添福於鳳山市工作,被軍法扣以匪諜逮捕羈押感訓」。 2000年劉復利、劉李菜花等代表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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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7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