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清
- 劉水清 男 1910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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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2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水清(1910-1986),臺灣高雄人。依(42)審三字第1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劉水清曾聽黃添、李媽兜(化名老林)誇稱匪幫進步情形,並稱係匪幫潛臺工作人員,要求幫助工作經驗,劉水清乃供給金錢。黃添才又使人攜帶匪籍送予劉水清閱讀,劉閱數頁後知其不法內容乃自行焚毀。1952年2月13日被羈押。1952年4月13日保外就醫。1953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3年8月23日刑滿開釋。04244申請案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劉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添才、李媽兜之供述為據,惟劉君於審判中否認知悉黃添才、李媽兜為匪徒,原判決未予查証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水清(1909–1985),男,高雄湖內人。中藥商兼中醫。根據其女劉富紅的口述訪談紀錄,日治時期劉氏曾至日本、韓國學習、遊歷,其人個性海派,喜好交友,雖讀書斷斷續續,但自修中醫藥理,善長把脈、推拿等;因熟稔日語,也做過通譯。婚後在地方開設藥房,也幫人看病,生意興隆,家境小康,交遊廣闊。 1952年2月劉水清被捕,羈押近2個月,同年4月因胃出血保外就醫,至1953年10月康復後再被羈押,10月29日正式判決。根據官方的判決資料,劉水清在臺灣光復後,即不滿現實,思想偏激,對共黨製造的暴動事件,心生同情。1949年4、5月間,共產黨人黃添才帶李媽兜至劉宅,對劉自稱李係是共黨潛臺工作人員,要求劉幫忙提供工作經費,而劉也數度供給他們經費。第二年劉又閱讀黃所提供之匪書,不過劉氏知內容不妥,乃自行焚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102號判決書中言明,劉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3月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1963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劉水清入獄後,家庭生計漸難,在劉妻的努力下,藥房繼續維持,她也從事副業以貼補家用,子女或先就業或先就學,以度過父親入獄的時光。1963年劉水清刑滿開釋,返家繼續開藥房,依續保持行醫救人的理念,家計才漸豐。晚年兒孫環繞,得享天年。1985年過世。 劉水清的女兒劉富紅接受口訪時表示,父親交遊廣濶,只是善意助人金錢而已,因被對方供出姓名而遭逮捕,即被羅織入獄。至於官方判決書中的不滿現實、同情匪幫等,家人並無印象,劉出獄後也鮮少與家人論及此案,但履次勸誡家人勿參與政治,以免遭無妄之災。 劉森太於1999年9月15日代表劉水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劉水清(1909–1985),男,高雄湖內人。中藥商兼中醫。根據其女劉富紅的口述訪談紀錄,日治時期劉氏曾至日本、韓國學習、遊歷,其人個性海派,喜好交友,雖讀書斷斷續續,但自修中醫藥理,善長把脈、推拿等;因熟稔日語,也做過通譯。婚後在地方開設藥房,也幫人看病,生意興隆,家境小康,交遊廣闊。 1952年2月劉水清被捕,羈押近2個月,同年4月因胃出血保外就醫,至1953年10月康復後再被羈押,10月29日正式判決。根據官方的判決資料,劉水清在臺灣光復後,即不滿現實,思想偏激,對共黨製造的暴動事件,心生同情。1949年4、5月間,共產黨人黃添才帶李媽兜至劉宅,對劉自稱李係是共黨潛臺工作人員,要求劉幫忙提供工作經費,而劉也數度供給他們經費。第二年劉又閱讀黃所提供之匪書,不過劉氏知內容不妥,乃自行焚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102號判決書中言明,劉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3月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1963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劉水清入獄後,家庭生計漸難,在劉妻的努力下,藥房繼續維持,她也從事副業以貼補家用,子女或先就業或先就學,以度過父親入獄的時光。1963年劉水清刑滿開釋,返家繼續開藥房,依續保持行醫救人的理念,家計才漸豐。晚年兒孫環繞,得享天年。1985年過世。 劉水清的女兒劉富紅接受口訪時表示,父親交遊廣濶,只是善意助人金錢而已,因被對方供出姓名而遭逮捕,即被羅織入獄。至於官方判決書中的不滿現實、同情匪幫等,家人並無印象,劉出獄後也鮮少與家人論及此案,但履次勸誡家人勿參與政治,以免遭無妄之災。 劉森太於1999年9月15日代表劉水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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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中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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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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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