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丁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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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丁祿(1908-1975),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7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營造商,郭秋源與李媽兜素有來往,曾聽李媽兜之宣傳,其與蔡來係屬至好,蔡來且曾在其所開之木廠做工,知李媽兜、蔡來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蔡來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來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明知蔡來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營造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5月,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