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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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48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來(1907-1968),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9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蔡來由李媽兜介紹加入匪幫組織,並吸收許棟樑、王炎山加入匪幫組織,為同一小組並自任小組長,先後開會十餘次,復繼黃添才之後擔任臺南支部書記等情。1952年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月6日刑期結束,1月7日開釋。03483申請案於1999年6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來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蔡君及同案被告黃添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來(1907-1968),男,臺南市人,木匠。1951年投案時45歲。幼年曾上過私塾3年,13歲起開始就業,曾充印刷工員。1924年改習木工,學成後即以木匠執業。戰後,擔任臺南市土木建築合作社常務理事。受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影響,涉入「黃添才等案」遭判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6年秋,李媽兜和魏會一同訪晤蔡來,談論時局問題。8月,李媽兜在臺南市成立工作小組,由李媽兜任領導人,實際負責人是蔡來,主要幹部有其弟王炎山、陳文山、黃添才等,專事吸收該市土木工人。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後,於11、12月間請蔡來吸收些朋友來讀書,蔡遂吩咐王炎山介紹陳麗水、郭柏源二人來參加座談。12月,李媽兜偕黃添才到蔡家教書,有時陳福星、陳文山兩人亦來參加指導,參加座談的人有他及黃添才、王炎山、陳麗水、郭柏源等5人。1947年1月,李媽兜分別要大家寫自傳一篇,正式參加共黨,並劃分為兩組,分別是他與王炎山、許棟樑一組;黃添才、郭柏源、陳柏淵及陳麗水一組,由蔡來、黃添才分任組長,但兩個小組於2月二二八事件後即未再開會。同年4月,蔡來吸收許棟樑加入。8月間,奉李媽兜之命,偕同許棟樑、王炎山、黃添才、陳麗水、陳柏淵、郭柏源等人在臺南市西門路、民權路一帶散發國共在山東等地戰況傳單。 1951年8月,蔡來逃至舊友、鳳山丁祿營造廠廠主郭丁祿家做工數日,後其擔任木匠的友人李清池突來找他,囑其要自首,當時唯恐自首會拖累同志,且郭丁祿要他再逃,遂逃至鳳山灣仔做橋工。同年12月,又逃往安順王萬得家,王因知他是共黨份子而拒絕他住宿,即再四處藏匿。1952年1月7日,由舊友郭傳聲處知郭丁祿已被捕,決心出為自首,乃由自首份子蘇必凱引導找鄭強府,於1月9日由鄭強府引向國防部保密局投案,但1月12日自首手續尚未辦畢即被扣辦。1953年5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8號與(42)安度字第947號判決,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出獄,翌年病逝。1999年蔡黃秋鑾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