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水
- 陳麗水 男 1925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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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43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麗水(1925-195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2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陳麗水由黃添才介紹加入匪幫組織,先後集會十餘次,討論如何開展叛亂工作,又於「二二八」發生時,與工學院學生散發傳單,並前往麻豆接收軍火未果。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6日執行死刑。08436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媽兜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縱有參與開會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麗水(1925-1953),男,臺南市人,木匠。1951年被捕時27歲,因涉入「黃添才等案」,判處死刑。16歲自臺南市港公學校畢業後,在臺南市百田五金店當學徒,迄1944年7月失業。 據官方資料,1946年底、1947年初,他在臺南市蔡來家聽黃添才講解《中華日報》新聞,未久,1947年2月間,在蔡來家由王炎山介紹參加共黨。入黨後,受李媽兜、黃添才、蔡來之領導。最初與黃添才、蔡來、王炎山、郭柏源同一組,每兩個星期開會一次,由李媽兜講解新聞、共黨與社會問題,有時陳文山也會參加指導。後來,郭柏源介紹陳柏淵,蔡來介紹許棟樑,王炎山介紹蔡英明等參加,遂分為兩個小組,陳麗水與黃添才、郭柏源、陳柏淵等一組,蔡來、王炎山、許棟樑等為一組,分別由黃添才、蔡來領導。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與李媽兜、陳柏淵、郭柏源、郭老富、黃添才,以及10餘位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標語,並往麻豆、玉井接收軍火未果。8月間,奉李媽兜之命,與王炎山、黃添才、郭柏源等人在臺南市西門路、民權路一帶散發國共在山東等地戰況傳單。1948年春以後,陳麗水這一組即陸續由郭柏源介紹往高雄做工,與黃添才等人失去連絡。1948年9月間,返回臺南。 1951年5月間,在王炎山家中做木工時,李媽兜突來找王炎山,兩人到樓上談話並一同外出,之後即未再見到李媽兜。同年8月27日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8號,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裭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6日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2006年沈陳錦娥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陳麗水(1925-1953),男,臺南市人,木匠。1951年被捕時27歲,因涉入「黃添才等案」,判處死刑。16歲自臺南市港公學校畢業後,在臺南市百田五金店當學徒,迄1944年7月失業。 據官方資料,1946年底、1947年初,他在臺南市蔡來家聽黃添才講解《中華日報》新聞,未久,1947年2月間,在蔡來家由王炎山介紹參加共黨。入黨後,受李媽兜、黃添才、蔡來之領導。最初與黃添才、蔡來、王炎山、郭柏源同一組,每兩個星期開會一次,由李媽兜講解新聞、共黨與社會問題,有時陳文山也會參加指導。後來,郭柏源介紹陳柏淵,蔡來介紹許棟樑,王炎山介紹蔡英明等參加,遂分為兩個小組,陳麗水與黃添才、郭柏源、陳柏淵等一組,蔡來、王炎山、許棟樑等為一組,分別由黃添才、蔡來領導。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與李媽兜、陳柏淵、郭柏源、郭老富、黃添才,以及10餘位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標語,並往麻豆、玉井接收軍火未果。8月間,奉李媽兜之命,與王炎山、黃添才、郭柏源等人在臺南市西門路、民權路一帶散發國共在山東等地戰況傳單。1948年春以後,陳麗水這一組即陸續由郭柏源介紹往高雄做工,與黃添才等人失去連絡。1948年9月間,返回臺南。 1951年5月間,在王炎山家中做木工時,李媽兜突來找王炎山,兩人到樓上談話並一同外出,之後即未再見到李媽兜。同年8月27日被捕,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38號,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裭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6日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2006年沈陳錦娥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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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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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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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